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简介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和指导县(区)办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等。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发展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管,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管。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一)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承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十六)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优化“四最”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蚌埠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蚌埠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蚌埠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蚌埠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蚌埠海关通报,由蚌埠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 与市商务和外事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拟订食品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食品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
6. 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经营食品摊贩和出店占道经营的监管执法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食堂的达标建设与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建立健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配合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机制。
8. 与其他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市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9. 市和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场监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件、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配合做好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调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行政执法技术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等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应用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公示工作。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非公经济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组织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重点抓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七)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落实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具体协调工作。
(九)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提升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及纤维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科。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县(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配合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三)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指导县(区)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五)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七)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十九)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负责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科。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指导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及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对认证认可活动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查处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二)科技和信息化科。组织实施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技术机构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拟订实施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网络安全。承担业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市局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务APP等维护管理。承担多媒体会议技术保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三)知识产权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牵头做好品牌创建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有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指导基层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效能、政行风工作。